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