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货运市场工作,负责全市道路货运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运市场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道路货运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税务、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道路货运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