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运输易溢漏或者其他易污染环境货物的车辆,无防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