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货物托运人和道路货运市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