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供热期内,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各类供热问题。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