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市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热户,同时向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