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市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热力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