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供热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录经用热户签字后建档。

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的,供用热双方可申请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