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热网管道。城市热力管道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