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第九条有效各级工商、财政、税务、物价、金融、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