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技术合同实行一次性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在接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审查认定登记。当事人对不予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