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委托各地、市、县及有关部门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