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第十一条有效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二)有明确的技术经营方向和范围;(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立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除应当具备前款(一)、(二)、(三)项条件外,还必须有创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由创办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