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其中,已设立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由其实施所辖湖区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