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投饵养殖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的,责令改正;造成水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