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兽医、饲料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渔用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将渔用药品、饲料、饲料添加剂、水产品等列入全年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