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查禁赌博活动的有关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执行查禁赌博公务之机,敲诈勒索,谋取私利,不得私自留用、侵吞赌博财物、赌具。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