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确需变更位置、面积、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挖掘城市道路时,应确保地下设施完好;确需改变地下设施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应当及时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