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驾驶人员未经旅游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私自提供旅游运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