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