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营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投诉电话。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证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营运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换其他车辆,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