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内,应当拥有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禁止挂靠经营、转包经营。禁止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