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内,应当拥有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禁止挂靠经营、转包经营。

禁止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