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或设立代表机构。鼓励投资开发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游览、娱乐、体育项目;

(二)宾馆(酒店)、别墅、餐饮和购物等服务项目;

(三)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性企业;

(四)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五)其他旅游和服务项目。

度假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的项目。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