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支持和发展职业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办好骨干和示范性职业学校;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中型企业应独立办学;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按系统办学或联合办学;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提倡依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