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侵占和破坏职业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财产以及殴打教师、扰乱教学秩序的,由城建、规划、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