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职业学校必须按规定办学,不得擅自变更校名、撤销学校;确需变更、撤销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