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校的开办与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职业学校必须按规定办学,不得擅自变更校名、撤销学校;确需变更、撤销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