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校的开办与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初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年或者一千学时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二至四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高等职业学校优先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也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至三年。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