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初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年或者一千学时以上。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二至四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

高等职业学校优先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也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至三年。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