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对旧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或者市容要求的国有企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用于异地再建。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还可以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