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考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经省国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划,并补划基本农田,保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