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上级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地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下级地矿主管部门不适当的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对下级地矿主管部门应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作出行政处罚的,上级地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或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