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