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