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