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