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六条有效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