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业主分户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费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