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向购房人明示。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