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