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相关情况和资料;(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