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费用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中支出;如果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