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本省境内长江的防洪规划,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防洪规划。

汉江、东荆河、府环河、汉北河、沮漳河、清江、举水、富水及长湖、洪湖、梁子湖、西梁湖、汈汊湖等跨地、市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中小河流、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编制,按规定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