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与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因依法启用蓄滞洪区而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相应的扶持和补偿、救助义务。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