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河道、湖泊的防洪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行洪畅通。

长江在本省境内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依法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依法实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到达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其他水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