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三)科技、咨询、信息、环保企事业;(四)交通、能源以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五)商业、旅游、服务业;(六)房地产开发业;(七)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