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劳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开发区内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劳动合同订立后,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之后,应当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