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优惠待遇第二十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