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马尾设立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开发区内设台商投资区、科技园区和保税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