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优惠待遇第十四条有效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