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