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